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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针对庭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虽然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波问程忠。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按《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子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所以,”程忠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不管怎么判,钟祥也是一个新闻人物了,所以……”
“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了,”程忠说,“你口口声声要讲‘原则’,讲“法’,可是关于钟祥的烈士问题,你肯定还要坚持你的观点的。”
“是。这是两码事,法院宣判应该讲‘法’,而我们在钟祥这个‘烈士’的问题上,应该要讲个‘情’字。”
程忠不得不在心里服了于波,他想,如果于波在好多问题上,譬如拒贿、提拔干部的问题上也这样适当的运用一下这个“情”字,恐怕这次上省里当省委副书记这事儿,也不用我老程这么费心了。不过,你要把于波这个敢打敢闯、心直口快的个性拿掉了,他就不是于波了,而新城市的今天也不会是这个样子了。
“哎,程市长!”于波起身给程忠的高脚酒杯里添上了新城干红说:“在我的办公室里,我要把你招待好,免得你在背后骂我,于波这家伙,一点人情味也没有。”
程忠摸摸凸起的肚子嘿嘿嘿笑了,他说:“实话实说,于书记,在钟祥这个问题上我是犯了一个错误,我要向市委检讨。”
见程忠说出的是肺腑之言,于波走过来和程忠坐在了一个沙发上,他像过去一样在程忠的肚子上砸了一拳头说:“老兄呀,向小弟我检讨就行了,别把这个问题在市委常委会上提了。……你说呢?”
“我明白。”程忠也像过去一样,诚恳地拉起了于波的手说:“老弟呀,咱俩可真是,哎……”
“别,”于波又捣了程忠的肚皮一下:“我们俩就取长补短吧。”
“这话好,我爱听。”
“你不希望我滚出新城了吧?”
“我希望你早一天‘滚’出新城。”
“为什么?”
“你装糊涂了吧?”
“嗯?”
“中央派下的考查组已经到省里了。”
“考查吧,我不动也好。也实话实说,我可真有点离不开新城了。还有好多事儿没干完呢,比方说引水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还有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等等。”
“引水工程已经到最后关头了,要不了多少日子就要开闸放水了,你就是赶不上全线贯通的那一天走了,也会回来嘛。新城的事还有我们呢,你走了,你的思想,你的方针和计划不会变,要变嘛只能往更好的方向变,再说了,去省城400公里,也就几个小时的时间,我会及时给你汇报的。”
没等于波回话,程忠竟放声大笑起来,惹得于波也笑了起来。
“真好笑,于书记,我程忠是不是等不及了……”
“不是!程市长,你的为人我还不知道?你不是那种人。”
“为啥不是?你难道忘了,那年你还未到新城上任,我就去向你伸手要官了。”
“没忘记,可是,你哪是要官呀,你是想要个做事的环境呀。再说,你这个市长,60uff05的因素是省委和陈书记、刘省长的意思,30uff05的因素是你自己干出来的,我嘛,充其量只有10uff05的功劳。”
两个老朋友又一次拍肚捶肩、哈哈大笑起来。
这是他们近些日子没有过的场面,他们的心又紧紧地靠在了一起……
新城市委常委会已经开了好一阵子了。今天的与会人员有好几位都是刚刚提上来的。金安,从市委常委、秘书长的岗位上走到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的位子上。此刻,他踌躇满志,认真的聆听着每一位常委的发言。
王琼,常委中唯一的女性。几天前还是市委常委、汤县县委书记,今天她已成了中共新城市委副书记。此刻,从她脸上透露出的是成熟、是雄心百倍。她正认真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做着记录。
除此之外,其他的常委们,我们都很熟悉:市委副书记兼市纪委书记汪强,主管组织,人事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汪吉湟,我们的公安一级英模、独臂英雄;市委副书记、市长程忠正在讲着如何招商引资、发展新城经济的话题;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于波表情冷峻、端坐在主席台上……
会议快结束时,于波开始讲话。
,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针对庭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虽然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波问程忠。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按《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子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所以,”程忠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不管怎么判,钟祥也是一个新闻人物了,所以……”
“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了,”程忠说,“你口口声声要讲‘原则’,讲“法’,可是关于钟祥的烈士问题,你肯定还要坚持你的观点的。”
“是。这是两码事,法院宣判应该讲‘法’,而我们在钟祥这个‘烈士’的问题上,应该要讲个‘情’字。”
程忠不得不在心里服了于波,他想,如果于波在好多问题上,譬如拒贿、提拔干部的问题上也这样适当的运用一下这个“情”字,恐怕这次上省里当省委副书记这事儿,也不用我老程这么费心了。不过,你要把于波这个敢打敢闯、心直口快的个性拿掉了,他就不是于波了,而新城市的今天也不会是这个样子了。
“哎,程市长!”于波起身给程忠的高脚酒杯里添上了新城干红说:“在我的办公室里,我要把你招待好,免得你在背后骂我,于波这家伙,一点人情味也没有。”
程忠摸摸凸起的肚子嘿嘿嘿笑了,他说:“实话实说,于书记,在钟祥这个问题上我是犯了一个错误,我要向市委检讨。”
见程忠说出的是肺腑之言,于波走过来和程忠坐在了一个沙发上,他像过去一样在程忠的肚子上砸了一拳头说:“老兄呀,向小弟我检讨就行了,别把这个问题在市委常委会上提了。……你说呢?”
“我明白。”程忠也像过去一样,诚恳地拉起了于波的手说:“老弟呀,咱俩可真是,哎……”
“别,”于波又捣了程忠的肚皮一下:“我们俩就取长补短吧。”
“这话好,我爱听。”
“你不希望我滚出新城了吧?”
“我希望你早一天‘滚’出新城。”
“为什么?”
“你装糊涂了吧?”
“嗯?”
“中央派下的考查组已经到省里了。”
“考查吧,我不动也好。也实话实说,我可真有点离不开新城了。还有好多事儿没干完呢,比方说引水工程还没有完全完工。还有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干部的素质有待提高等等。”
“引水工程已经到最后关头了,要不了多少日子就要开闸放水了,你就是赶不上全线贯通的那一天走了,也会回来嘛。新城的事还有我们呢,你走了,你的思想,你的方针和计划不会变,要变嘛只能往更好的方向变,再说了,去省城400公里,也就几个小时的时间,我会及时给你汇报的。”
没等于波回话,程忠竟放声大笑起来,惹得于波也笑了起来。
“真好笑,于书记,我程忠是不是等不及了……”
“不是!程市长,你的为人我还不知道?你不是那种人。”
“为啥不是?你难道忘了,那年你还未到新城上任,我就去向你伸手要官了。”
“没忘记,可是,你哪是要官呀,你是想要个做事的环境呀。再说,你这个市长,60uff05的因素是省委和陈书记、刘省长的意思,30uff05的因素是你自己干出来的,我嘛,充其量只有10uff05的功劳。”
两个老朋友又一次拍肚捶肩、哈哈大笑起来。
这是他们近些日子没有过的场面,他们的心又紧紧地靠在了一起……
新城市委常委会已经开了好一阵子了。今天的与会人员有好几位都是刚刚提上来的。金安,从市委常委、秘书长的岗位上走到了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的位子上。此刻,他踌躇满志,认真的聆听着每一位常委的发言。
王琼,常委中唯一的女性。几天前还是市委常委、汤县县委书记,今天她已成了中共新城市委副书记。此刻,从她脸上透露出的是成熟、是雄心百倍。她正认真地在自己的笔记本上做着记录。
除此之外,其他的常委们,我们都很熟悉:市委副书记兼市纪委书记汪强,主管组织,人事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汪吉湟,我们的公安一级英模、独臂英雄;市委副书记、市长程忠正在讲着如何招商引资、发展新城经济的话题;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于波表情冷峻、端坐在主席台上……
会议快结束时,于波开始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