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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1923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船帆工厂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谋杀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纵火烧了她的房子。由于要钱用,卡梅登计划杀死她后把所有能拿到的东西都偷走。他晚上7点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长的铁棍多次猛打她的脸,然后用他的皮裤带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镑现金和她房间里的一些珠宝,逃了。
为了毁尸灭迹,他又于两小时后回到她家,企图烧掉她的房子。他点燃了一只煤油灯,放在她写字台一本书上,灯的底部有一半超出书的边缘,灯就不怎么稳。他又在地板上堆满废纸和衣服。如果灯跌下来,废纸和衣服就会烧起来,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时后,有一班火车将经过哈默沙太太屋后附近处,而每次火车经过时,都会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轻度震动,这已足够使得放置的煤油灯震落地上。三小时后,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车赶到现场已无济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认,后又翻供。他被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而裁定无罪。
这是由于既无指纹又无客观证据证明他与此案有关。他有许多朋友证明,在案发和被捕期间,他的言行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再者,在案发那天,他还乘火车到伦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对他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彻斯特。这些说... -->>
——你们是否曾使被告联想到木柴是他用的凶器?再者,你们是否引导被告挑出了现在法庭上出示的木柴,还说他用这根木柴从后面敲打了木岸的头三下?
——证人丙:当然不是,这都是他自供的。他自己挑出这根木柴。他说“就是这一根”之类的话,还挥动了几下,然后又说:“没错。”他很合作。
上木相当愤慨地对原岛说:“听到吗?他们说的正如我告诉过你的,怎么能这样当众撒谎呢?”
三个月以后,因为证据不足,上木被裁定无罪。
裁决书罗列了下列理由:
1.作为凶器呈交法庭作证之木柴一根,最宽处四厘米。据验尸官与另一法医之证词,敲扁被害者头骨之凶器至少宽如成人手掌,八至九厘米(一著名医科大学专家在报告中持相同意见)。由此,被提供作为凶器物证之松木柴,并非谋杀凶器。
2.在此根松木柴上和山岸神之银箱上,均无被告指纹。
3.根据供词,被告取走银箱内二十二张债据中之五张,到离池塘约两百米远处的人寿保险公司操场上予以烧毁。留在银箱内有具名被告上木寅郎之债据。警方调查后曾假设,被烧毁的五张债据系他人所具。此人名字与被告相似。由此警方坚持认为被告因天黑未能看清而取错债据。看来似有其事,但被告律师坚持之见解也令人信服:如被告为真凶,取回债据乃首要目的,定会明确识认,决无取错可能。
4.审阅书面供词,未见有警方对被告进行逼供之迹象,但存有警方对被告进行欺骗和诱供之印象,可是这不足以使本法庭认为被告无罪。被告无法确切证明离开万园麻将馆到回该馆期间之所在和所为。疑点在于中村古屋作证称曾目睹被告在被害者居所附近出现。此点与被告第一份供词相吻合。
5.本法庭经慎重审核全部证词后之结论为:由于犯罪证据不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三六条,特裁定被告上木寅郎无罪。
一年过去了,有一天晚上,爱在休息时看书的原岛直见,在一本英国法官詹姆欣德的无罪裁定研究书里,有一起案例看得他脸红耳赤,气急心跳。
1923年英国曼彻斯特一家船帆工厂的工人彼得卡梅登被捕。他被控谋杀一富孀哈默沙太太,并纵火烧了她的房子。由于要钱用,卡梅登计划杀死她后把所有能拿到的东西都偷走。他晚上7点左右到她家去,用五十厘米长的铁棍多次猛打她的脸,然后用他的皮裤带勒死了她,偷了一百五十镑现金和她房间里的一些珠宝,逃了。
为了毁尸灭迹,他又于两小时后回到她家,企图烧掉她的房子。他点燃了一只煤油灯,放在她写字台一本书上,灯的底部有一半超出书的边缘,灯就不怎么稳。他又在地板上堆满废纸和衣服。如果灯跌下来,废纸和衣服就会烧起来,整幢房子将付之一炬。他知道一小时后,有一班火车将经过哈默沙太太屋后附近处,而每次火车经过时,都会引起房基和地板的轻度震动,这已足够使得放置的煤油灯震落地上。三小时后,整幢房子烈火熊熊。救火车赶到现场已无济于事。
不久,彼得卡梅登被捕。他先供认,后又翻供。他被宣布由于证据不足而裁定无罪。
这是由于既无指纹又无客观证据证明他与此案有关。他有许多朋友证明,在案发和被捕期间,他的言行没有不正常的表现。再者,在案发那天,他还乘火车到伦敦去玩,而在明知警方将对他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依然迫切地回到曼彻斯特。这些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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